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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年0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8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电力工业部:
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并免交各种税费。一九九四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三厘提高到四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将三峡基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开始,原价外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并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