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会协[2011]41号 2011-07-22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 ( 会协[2014]22号规定,2014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22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Ο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中注协建立科学的事务所综合评价机制,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故意填列不实评价信息;

(六)因故终止;

(七)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的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第七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在每年的5月15日前,上报中注协。

第十条 每年6月15日前,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每年6月底前,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事务所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