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业务流程的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关于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业务流程的规定》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业务流程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外出经营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需要领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行政许可条件
纳税人领购发票,应在报验登记后凭下列资料到经营活动辖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3.提供深圳公证处所出具的担保书(原件)。保证人必须是深圳市范围内注册法人机构(个体工商户除外);
4.保证人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原件)。保证人在深圳国税上一年度纳税金额不得少于5万元。
二、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
办税服务厅受理-征管科(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岗审批-征管科(综合业务科)科长审批-主管分局局长审批。
三、领购簿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