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新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10]432号 2010-12-16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
》 ( 深地税发[2011]123号
)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深圳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深圳市住房
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
公积金[2010]28号),我市企事业单位应当自2010年12月20日起6个月内,办理住房
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6]10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
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执行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20日(含)起,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
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
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据此计算,自2010年12月20日(含)起,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
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