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2]358号 2002-12-3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深国税纪要[2002]6号《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的审批权限,由现在报市局终审改为由各区、分局审批,报市局备案的审批办法。为做好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的时间界限。从2002年12月1日起,全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所在地国税区、分局受理和审批(不论税款所属期),市局不再进行审批。
二、审批办法和工作要求。有关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核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深国税发[2000]577号
)和《
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2〕171号 )以及《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 (
深国税发[2002]374号
)等文件的规定办理。为统一做法,便于操作,就具体审核审批工作明确如下:
(一)企业申请软件产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