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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25 桂国税发〔2005〕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一并予以明确,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补税问题

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各市、县国税局车购办凭纳税人提供的原销售部门开具的合法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受理纳税申报,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并依据合法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确定其申报纳税日期,在60日内申报纳税,凡超过60日申报纳税的,从超过之日起按照规定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验车问题

鉴于办公场地狭小、征税人员有限等实际情况,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摩托车、同一类型只有一种最低计税价格的汽车可不办理验车手续;对同一类型因配置不同而有多种计税价格的汽车,须由两个以上的征税人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技术参数表》进行实地验车核实后,并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才能办理纳税手续。

三、关于免税审批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