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157号 1995年5月17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粤国税发〔1995〕1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应认真组织学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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