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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5]1922005-10-25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50号)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4〕059号)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局的有关规定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于该认定而拖延认定或不认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停止代开发票。

三、本通知“年应税销售额达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是指,纳税人的累计12个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如下规定标准的: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

本条所称的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其单独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包括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和全部销售免税货物(不包括出口货物)、免税劳务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