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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4]2号 2004-2-16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有效防范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3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废旧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2004年3月1日起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样式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二、从2004年3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报抵扣取得废旧物资发票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抵扣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未按照规定要求填报或者填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