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6月5日 粤国税发[1995]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税务所为
小规模企业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原省税务局粤税明电[1994]122号通知规定税务所为
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至一九九五年底。
二、对为
小规模企业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所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填开的内容和项目必须准确和齐全,不得漏填票面上的有关项目,如购货方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等。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一般纳税人向
小规模企业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凡发现票面上注明17%、13%税率,或者属于免税货物,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作为内容不正确的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并及时将按17%、13%税率开票的单位报告省局。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对税务所为
小规模企业代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6%开具,并按期6%计算足额征收
增值税。各市、县局流转税、
发票管理部门应按省局
粤国税发〔1995〕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