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02号
) 下发执行以来,有地区和企业征询有关代理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
国税发[2006]102号
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二、税务机关对属于本公告第一条列明的情形,须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