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销售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179号 1995-06-01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加强我市农电税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法和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农村供电所征税问题的通知
》 (
粤国税发〔1994〕83号
)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深圳宝安农电总公司、及其下属的供电公司和村电管站分别实行独立核算,其转供的电力不论来源于外购,还是来源于委托代销,其供电行为一律作为销售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征收机关办理
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以实际取得的供电销售额计算征收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