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10]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10〕9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核三科)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二、申报退税的研发机构属深圳市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需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工贸信外资字〔2010〕22号),先通过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海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退税资格联审。
三、研发机构申报办理国产设备退税,应提供下列资料并按附件1要求装订成册: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装订封面》(附件2);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附件3);
(三)《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