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0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
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决定,将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按照国务院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精神,现将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法规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法规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二、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