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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11月02日财政部财预字〔1999〕513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现就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预算科目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级预算收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为中央级预算收入。
对1999年“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7“个人所得税”说明作如下修改:
“反映地方税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国家税务总局按《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