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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3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9年度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于2010年3月31日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2009年度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