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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15 国税函〔2003〕10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重组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涉及的税务问题的请示》(人保发〔2003〕202号)。经研究,现对该公司重组改制中呆帐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务院已批准该公司重组改制并在香港上市的方案,同时该公司还是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