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6-14 深国税发〔1995〕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
财税[1995]42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三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抵扣比例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33%。各分局根据当年
增值税收入的预计完成情况,报经市局批准后,对抵扣比例每年可在1995年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5%幅度内上下浮动。
二、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