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涉外税收征管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8-01 川国税发[1996]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37号
以及省府川府函[1996]43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它地方性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征管的规定,现就全省涉外税收
征管范围调整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
征管资料移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