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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5]1842005-10-11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仍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执行。

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除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市局审批外,其它企业财产损失(含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由主管区、分局负责审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