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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不动产项目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不动产项目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函〔2010〕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系统控制,适应政策调整,加强项目管理,3.0系统增加和调整了部分功能。在保持原有项目管理规定总体不变的基础上,结合系统优化,现通知如下:
一、3.0系统新增功能
1.发票开具控制功能
建筑项目通过总分包项目的项目登记关联和发票的分别开具来加强税款缴纳的控制。控制节点设置在总包开票环节,通过对分包发票信息的采集来确认总包扣除金额。对系统不能自动判断的分包发票信息增设了人工采集环节,无论建筑业代开票还是自开票需要人工录入的分包抵扣信息,一律由税务机关窗口操作录入。
不动产项目通过销售开票环节增设“预收帐款销号”的录入,以准确区分预售款和购房款,正确核算已完税收入和应税收入。销号后的发票不允许再作废或红冲。
2.差额抵扣开票明细信息查询
建筑业自开票、代开票和不动产项目自开票均增加了抵扣信息的明细查询功能,标记到每一份明细发票上,并自动统计未抵扣数和已抵扣数。
3.抵扣明细信息显示
实施抵扣或销号的每份发票均显示抵扣(销号)明细信息,建筑业代开票显示在“完税证号码”空白栏,建筑业自开票和销售不动产自开票显示在“备注”栏。
4.申报参考信息生成功能
网上开票系统按项目提供月报表生成功能,生成申报参考信息,外网申报系统进行获取,由纳税人核对、确认,完成申报。
二、总分包建筑项目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苏州地税函[2009]244号文件规定,总包方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分别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税款,但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纳税。现对建筑项目的总分包管理规定如下:
1.实行余额控制法管理
建筑业总分包项目管理实行余额控制法。总包方申报纳税时可以扣除已取得分包发票金额后的差额纳税。分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作为上级总包单位开票时可以抵扣的限额(以下称抵扣限额),在限额内总包单位可以见票抵扣,但不得超过限额。
此处总包、分包单位的概念是相对的。一个分包单位对下一级分包单位而言是总包单位,对上一级分包单位而言又是分包单位。以下统称为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