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2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下发后,总局决定调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税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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