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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577号                                              2000-11-14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8号通知、国税发[2000]168号通知,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的适用税种问题。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不征收增值税,其他一律征收增值税

软件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如软盘、硬盘、光盘等,包括标识代码为ISBN的电子出版物。

二、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的软件、集成电路产品的具体范围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销售的软件产品。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属于增值税优惠范围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符合以下要求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单独销售的软件或集成电路,应与其它销售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

(二)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或集成电路,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非集成电路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在订立相关的合同时应注明软件或集成电路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或集成电路收入部分发票。在纳税申报时,软件或集成电路作为一类货物在申报表或明细表上单独反映。

(三)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中, 不能划分或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四)对于上述随同软件、集成电路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网络、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非集成电路部分,如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