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88号公布 1996年01月01日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6]15号
)规定,自1996年1月1日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和《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4年和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94)财预字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