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13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6-03-19
USHUI.NET®提示:根据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7号)明确规定:金融、保险企业除国家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5%外,其他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一律执行33%,并强调:“以上税率除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均无权改变”。据此,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降低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得税税率的(含执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应立即予以纠正。江苏、深圳、上海、大连、厦门等省市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1994年和1995年少缴的所得税要全部补缴入库。但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特殊情况,该行业1994年因执行两档照顾税率而少缴的所得税暂不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