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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542号 1999-11-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符合以下要求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单独销售的软件,应与其它销售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

(二)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在订立相关的合同时应注明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就软件收入部分单独开具发票。在纳税申报时,软件作为一类货物在申报表或明细表上单独反映。

(三)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中,不能划分或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