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局关于促进我市“非典”防治若干税收措施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地税告〔2003〕2号 2003-5-16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深地税规〔20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有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各项促进“非典”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缓解由“非典”给纳税人带来的经营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非典”防治若干税收措施通告如下:
一、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允许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本项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