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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7.13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2.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兼顾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深圳市内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未被汇总的非独立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公司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适用本规程。
同一总机构既有工业性质的分支机构又有商业性质的分支机构,只能选择依据本规程的规定申请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或选择依据《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8〕183号)的规定申请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

二、申请资料
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三、申请条件
申请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工业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生产经营。
(二)总、分支机构的行业类型为工业性质或总机构为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为工业性质。
(三)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总机构能够正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依据。
(五)总机构为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或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其他企业:
1.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增值税入库税款合计超过500万元;
2.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申报的全部销售收入合计金额超过5亿元。
(六)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税务机关根据征管需要而设定的监控情形,具体包括:欠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结案的违法违章案件。

四、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一)依据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关键指标计算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税款分配比例(以下简称“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包括:总机构、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四项指标的权重依次为25%、25%、25%、25%。

(二)税款分配比例计算指标的填报口径为:
1.固定资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上一年度末净值。
2.应付职工薪酬:指上一年度“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
3.水电费支出:指上一年度的应付水电费。
以上各指标均采用上一年度会计数据口径计算;总、分支机构中任何一户属于当年新开业的,总、分支机构均以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会计数据口径计算。

(三)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款分配比例=25%+总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总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税款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税款分配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已批准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发生注销、增加或减少汇总申报分支机构等影响税款分配比例情形的,纳税人应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税款分配比例。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汇总申报首次申请审批
1.受理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提出申请。
(2)核验。文书受理岗对申请资料进行核验,资料不全的,通知纳税人补正;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