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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175号 1996年4月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登记分局:

现将《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


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

一、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及操作程序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辖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首先向税务登记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并领取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登记分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2.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银行基本帐号证明复印件或纳税专用帐号(包括开户银行及帐号);

6.其他证明、资料。

(二)开业税务登记的操作程序如下;

1.咨询及发放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科“咨询”窗口在接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时,发给一式三份的税务登记表和收讫单,并辅导纳税人按规定填写,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2.收证审批

税务登记科的“收证”窗口在接到纳税人填写好一式三份税务登记表,及按征管法规定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后,在纳税人交来的收讫单上核对后签收盖章,并注明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随后,登记科的验证审批组须在当日内对有关证件、资料审核完毕,在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真实、齐全、规范的前提下,划分征收区域分局,并在税务登记表里签署审批意见,然后将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转给登记发证组。

3.发送和留存

登记底的登记发证组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税务登记表的内容输入电脑,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然后将一份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件从“发证”窗口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凭“收讫单”及营业执照来取证件),另外二份税务登记表,一份留存,一份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征收分局到登记分局领取。

二、变更税务登记的办理及操作程序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部门批准文书,向税务登记科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2.纳税人改变隶属关系或同一征收区域内的经营地址发生变动;

3.纳税人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4.纳税人改变开户银行及帐号;

5.其他变更。

(一)变更税务登记的操作程序如下;

1.咨询、发放税务登记表及收费

纳税人在“咨询”窗口领取一式三份《变更税务登记表》、收讫单,并按规定缴付工本费。填妥表后,随同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税务登记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等资料,一并交“收证”窗口。

2.收证审批

“收证”窗口收到纳税人变更登记资料,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具审核意见,并在“收讫单”上注明领取证件的日期,将变更税务登记资料在次日转给登记发证组。

3.发送和留存登记科的登记发证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税务登记内容输入电脑,并打印出税务登记证件,“发证”窗口将税务登记表及证件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凭收讫单取证,变更税务登记表一份留存,一份转给征收分局。

三、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及操作程序

(一)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终止覆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的;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在注销原税务登记后,应重新登记:

1.纳税人迁出原征收区域范围的;

2.纳税人改变经济性质的;

3.纳税人发生合并的。

(三)注销税务登记的操作程序如下:

1.咨询及发放注销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科的“咨询窗口”在接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时,发给一式四份的《企业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须作重新登记的,同时发给一式三份的税务登记表、收讫单,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2.收证审批及留存

税务登记科“收证”窗口在接到纳税人填写的并经稽查分局、征收分局签具审核意见的《企业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收讫单、原税务登记的正本和副本,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注销,把注销内容输入电脑,并将《企业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