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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3月7日 财商字〔1997〕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华夏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实施以来,对促进金融保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发展以及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为更加准确地核算和反映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