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2-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的要求,我局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13日
关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2.0版》),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纳税服务规范2.0版》有关要求,我局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与《纳税服务规范2.0版》相冲突的部分文件,并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出台的必要性
出台《公告》,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与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统一、完整,另一方面也是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关于文件清理的要求,确保税务机关有效执法和纳税人有效遵从。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了三份税收规范性文件,分别为:(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银行帐户要求的通知》(深国税函〔2009〕87号);(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证明开具问题的公告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