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河北、青岛、福建三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7〕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 ( 公告2012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河北、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福建省分局,青岛市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1051号
)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河北、福建、青岛三省(市)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
国税函〔2005〕1051号
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试点出口企业范围是:
(一)河北省试点出口企业范围为全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二)福建省试点出口企业范围为全省(不含厦门)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三)青岛市试点出口企业范围为全市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
二、鉴于试点地区国税局与外汇局之间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已采用CA认证等技术手段,可以保证数据安全及时传输,外汇局可不用定期向税务局传递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以下简称《核销数据清单》)。
如遇特殊情况,外汇局无法传输经电子签名、数据加密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而以其他方式向国税局提供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时,应附送加盖“已核销”章的《核销数据清单》,国税局据此审核出口退税。
三、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执行
国税函〔2005〕10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