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5〕6号 2005年05月1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我市从事海关报关业务中介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5〕353号
)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05年5月1日前仅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于2005年6月15日前到所在地国税机关补办税务登记,并按新办登记业务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二、200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