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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2]227号                     2012.9.3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自2016年5月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27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1]1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