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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3〕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中的“且购货方尚未认证”和“若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应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内容失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未被纳税人开具的纸质空白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作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