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深圳市二手车交易
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月报表》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深圳市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 (
2010年第6号
公告)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市二手车交易
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有关
增值税税收政策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其经营主体主要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经纪机构等。根据经营行为的不同,按以下区分:
(一)销售二手车的行为,应按照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规定纳税。
1.二手车经销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2.二手车经销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减按2%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拍卖二手车的行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
)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
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二手车交易代理行为,二手车交易代理行为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二手车交易代理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个人销售二手车行为属于免征
增值税范围。
二、二手车交易
增值税申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