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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6〕33号 2006年08月22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
现将《关于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

《通告》由各单位征收科(组)负责印制,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并在纳税人前来纳税申报时予以发放,同时要对纳税人做好责令认定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的辅导、宣传、解释工作。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