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地税发〔2006〕32号 2005年04月08日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规定,2018年9月6日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150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执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150号
)精神,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
一、核定比例幅度。确定核定比例是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核定比例是否恰当、合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对
核定征收工作的认识程度,影响到
核定征收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为平衡各市(州、地)税负,结合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确定全省统一的控制比例幅度,核定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如下:
(一)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金额按企业销售收入与材料销售之和(含税)的60%-100%的比例核定;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配件备件、其他材料、机器、设备)记载金额(含税)60%-100%的比例核定。
(二)
商业批发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40%-60%;
商业零售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30%-50%.
(三)外贸企业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采购金额的40%-60%、销售收入的80%-100%.
(四)施工企业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施工企业营业收入100%的核定比例;施工企业对外购进的各种材料、物资、设备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记载金额的70%-90%的比例核定。建设方(发包方)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实际支付工程价款100%的比例核定。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分别按委托方实际支付或受托方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合同金额按帐簿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七)加工承揽合同按70%-90%的比例核定。
(八)财产
租赁、货物
运输、仓储保管、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按100%的比例核定。
(九)未列举的合同类应税凭证是否实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由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暂不实行
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