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及时按照《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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