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03月0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2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003号
)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8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