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1079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现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截止2008年12月(税款属期),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老标准(工业企业100万,商贸企业1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仍按原责令认定办法执行。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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