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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财税〔2011〕137号规定,可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办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免税备案手续。
(一)备案程序按《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