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3]147号 2003-05-08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3〕432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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