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13〕100号 2013.7.9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自2016年5月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实现新旧税制转换,根据《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以下简称“28号公告”)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28号公告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一)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
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二)试点实施前应税
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于2013年7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