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2〕82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以购进
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既生产上述三类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或者购进
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
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二、我市试点纳税人共11户(见附件1:《适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企业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请各单位务必对照《统计表》查漏补缺,如发现有符合条件但未填列在《统计表》的纳税人,应及时补增。同时统一组织调查摸底和实地盘库工作,一方面了解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购进
农产品的基本情况;生产销售的产品种类、耗用
农产品情况;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情况;购进
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情况;购进
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情况等。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期初库存产品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协助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耗用
农产品比率计算表》(见附件2)及《库存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转出核定表》(见附件3),并按规定于6月底前将期初库存
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
农产品增值税作转出处理。
三、试点纳税人生产已公布扣除标准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等产品应按投入产出法核定
农产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