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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0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6号公布 1998年01月01日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扶持监狱、劳教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动场所,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为了支持“监企分开”改革,对符合上述规定的监狱、劳教企业,利用现有的生产条件和增加投入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