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稽查系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6-23 深国税发[1997]第2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征收、稽查分局:
我局按登记、征收、稽查三大系列实施税收
征管改革以来,已初步形成一套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征管运行机制。尤其是按年限划分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职能范围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两大系列间的矛盾,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为进一步将我局的税收
征管改革式作推向深入,提高税收
征管质量和效率,在继续执行按年限划分职能范围的基础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清算问题
增值税清算是对纳税人一年来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的汇算。因此,增值税清算工作仍由征收分局负责。征收分局清算时仅就清算表进行逻辑审核,核税人员一般不下户或调帐。审核后,征收分局加具审核意见 ,格式为“就此表审核意见:……”
清算表于每年12月发放给企业,次年1月随同申报表一同申报。征收分局应在1月底完成清算工作。
二、关于征收分局处罚权问题
征收分局在当年度日常征收税款的跟踪,应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我局的有关规定。税款跟踪中发现问题的,征收分局可以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