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270号 1995-7-20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了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同时方便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粤国税发[1995]122号通知)规定:“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在观察期(半年)内所需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在税务机关监督下填开使用。”现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以下:
一、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情况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行性报告。
3、财会制度健全的条件依据。如财会人员人数,经深圳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发予的会计人员上岗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需认真审核新办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以下情况和资料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审核其注册资金情况、经营范围,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
2、审核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或可行。
3、审核其是否有专职财会人员,该财会人员是否持有深圳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发予的会计人员上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