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6-12 深国税发[2001]第2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区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78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如下: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才能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优惠。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书面申请时,必须提供有关批准经营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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