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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10〕51号规定,自2010年 4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稽查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7]174号)下发后,部分单位就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反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77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应持《税务登记注销表》(ZG11DJ010)前往办税服务厅“金税工程”窗口办理缴销金税卡、IC卡手续,并注销防伪税控资格(金税系统),金税工程发行岗办理完毕后应签名确认,纳税人不需再单独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手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防伪税控资格(CTAIS系统)在正式注销核准时一并取消。
二、上一年度缴纳国税(含国家税务